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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恒律所浅析48小时工伤认定是否合理?

      2020-07-23 13:56:53发布,长期有效,43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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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前提,川恒律所表示是由工伤认定机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基于对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等多方面综合后做出的行政决定。

    我国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在工伤立法上经历了从狭窄到宽泛、再由宽泛到狭窄的转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为何要限定48小时?

    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

    川恒律所表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

    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限定48小时”这条认定标准因其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

    川恒律所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工伤认定48小时”常常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和“患者家属在近48小时时不再给予抢救”的情况。受伤害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恶意利用该条款造成人为悲剧。背后的原因是工伤与非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别。

    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的界定标准

    一、突发疾病或受伤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这是视同工伤判定的基础。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疾病发作而出现职工伤亡的,譬如出现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等,导致职工伤亡的,不属于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的保护对象。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方面,如果最终没有出现死亡的结果,例如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的,一概不属于本条款承认和保护的范畴;另一方面,必须是在48小时之内发生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

    川恒律所表示面对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工伤认定被拒的情况,大多数人都觉得法律无情,没有人文关怀。其实48小时限定本身已经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了。不管是多少小时都会有人不满意,所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办事,不能说这是恶法,更重要的是大家忽视了一条:在工作岗位上因操作受伤而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受48小时限制,即使抢救一年两年后死亡,都算“工亡”。现在的法律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的,是考虑到死亡虽不是工作必然引起的,但也与工作有关,已经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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